事项名称:《森林植物检疫证书》许可
项目名称: | 《森林植物检疫证书》许可 |
项目类别: | 行政许可 |
办理依据: |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二十二条;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六条;3、《植物检疫条例》;4、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(林业部分)》;5、《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》等。 |
办理条件: | 1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,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、补充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,发给植物检疫证书;2、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、补充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、但能彻底消毒处理,经检查合格的,发给植物检疫证书。 |
申报材料: | 1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(1份) 2、申请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(原件1份) 3、调运种子、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,需提供调入县出具的《检疫要求书》(原件1份) |
办事流程: | 1、申请: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之前,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向森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有关材料;森检机构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不予受理的,应当说明理由,开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缺件告知书,并退回申请资料; 2、检疫: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,通知报检人现场检疫时间,并派检疫人员进行现场检疫; 3、收费:报检单位或个人(1个工作日内)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森林植物检疫费。4、签证:经现场检疫,未发现检疫对象、补充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,签发《植物检疫证书》;对带有检疫对象、补充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,签发《检疫处理通知单》。 |
数量限制: | 无 |
办理期限: | 材料齐全的,15天内办结 |
收费标准及依据: | 林业部、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关于《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》(林护字[1988]492号) |
受理部门: |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|
受理地址: |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 |
受理时间: | 材料齐全的,当场受理 |
联系方式: | 0591--22060177 |
联系人: | 吴丽娜 |
监督投诉: | 0591--22060025 |
备注: | 无 |